發揮公益訴訟優勢,筑牢文物保護法治屏障
行政部門對文物和文化遺產保護不力,檢察機關制發檢察建議督促其履職卻不為所動,怎么辦?據6月14日新華社報道,最高人民檢察院日前發布了一批文物和文化遺產保護檢察公益訴訟典型案例,體現出“當訴則訴”的監督剛性。其中包括,山東青州駝山石窟造像被油漆污染,歷經7年未得到修復,2021年青州市人民檢察院向當地文旅部門制發檢察建議,文旅部門雖承諾按期修復,但進展緩慢。直至2024年6月,檢察機關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訴訟,修復工作才得以啟動,最終修復效果通過專家驗收。
文物是民族記憶的載體,承載著中華文明的基因密碼。然而,文物和文化遺產保護工作時常遭受挑戰:違法施工損毀古墓、過度開發侵蝕遺址風貌、監管缺位導致文物長期失修……部分行政部門或因執法能力欠缺、或受資金和人力不足掣肘,對文物保護履職不力,使得“保護第一”的原則難以落實。最高檢公布的典型案例,不僅彰顯了檢察機關在文物保護中的法治擔當,更揭示了當前文化遺產保護面臨的現實困境。
作為法律監督機關,檢察院通過公益訴訟督促行政監管,其優勢在于:一方面,能以司法權威倒逼行政部門履職,避免“檢察建議”淪為“軟約束”;另一方面,通過訴訟程序明確責任主體,將模糊的監管責任轉化為具體的法律義務。例如,在內蒙古達拉特旗煤礦損毀文物案中,檢察機關針對行政機關整改不徹底提起訴訟,最終推動受損遺址獲得系統性修復。這種“訴前督促+訴訟兜底”的雙層監督機制,為文物保護筑牢法治屏障。
剛性監督的實踐成效,折射出法治思維的深刻變革。過去,文物保護常陷入“運動式治理”的窠臼:媒體曝光引發關注,行政力量集中整治,風波過后保護再度松懈。公益訴訟以常態化、制度化的方式介入,將文物保護納入法治軌道。從文物保護法修訂增設檢察條款,到檢察機關形成“立案—調查—建議—訴訟”的完整履職鏈條,法治正成為破解保護難題的長效機制。據統計,2019年以來全國檢察機關已辦理相關公益訴訟案件1.7萬余件,這組數據背后,是司法力量對文化遺產的持續守護。
當然,剛性監督并非終點,而是系統性保護的起點。未來,需進一步完善“檢察監督+行政履職+社會參與”的協同保護模式:檢察機關應強化跨區域協作,破解文物保護的地域壁壘;行政部門需完善監管標準,提升執法專業化水平;同時,暢通公眾參與渠道,讓文物保護成為全民共識。唯有形成法治合力,方能真正實現文化遺產的“在保護中發展,在發展中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