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掌握賬號管理、流量分配、內容審核等關鍵權限索取財物,有平臺運營人員收受賄賂獲刑
如何堵上平臺運營中的貪腐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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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臺經濟的飛速發展,帶來了巨大的商業利益,平臺流量衍生的“隱性”利益和競爭優勢也成為貪腐行為的新目標。法律專業人士建議,互聯網企業應完善內部管理制度,加強對關鍵崗位的監督和制衡。
入駐、評級、熱搜提報、用戶簽約、賬戶封禁……在各大互聯網平臺上,這類規則的制定、決策評判、獎勵與處罰,關乎廣大平臺用戶的實際權益。大到賬戶入駐、評級、解禁,小到作品的流量支持、熱搜置頂,只要用戶和平臺建立關聯,都必須按照平臺設立的規則行事。
近日,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發布《互聯網企業內部人員貪腐犯罪案件白皮書》數據顯示,在該院過去5年審理的127件此類案件中,除傳統貪腐高發部門外,掌握平臺資源管理和審核權限的平臺企業內部相關部門貪腐現象也較為嚴重。
實踐中,針對平臺人員利用職務便利索要、非法收受賄賂這一問題,法院如何審判?互聯網企業如何完善內部管理制度,堵住漏洞?
運營人員因收受賄賂被判刑
2021年7月至2022年11月,作為某短視頻平臺主播運營人員的郭某,利用管理主播等職務便利,向主播張某等4人索要或非法收受錢款共計300萬元,用于購房、購車、網絡游戲、日常消費等。
法院經審理認為,郭某身為公司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數額巨大。依法判決郭某犯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判處其有期徒刑5年,罰金30萬元。
“郭某雖系平臺普通員工,但因掌握管理權,對于主播的視頻內容、業務統計等具有一定程度的決策權,加上大部分涉虛擬平臺事項管理缺乏客觀評價標準,導致其在小小職位上收受賄賂達300萬元。”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相關負責人介紹。
“這類權限類似于政府管理人員掌握的市場準入權。”長期關注平臺經濟與電子商務領域的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薛軍認為,互聯網平臺已成為商家銷售產品的重要渠道之一,相關平臺企業的工作人員在一定程度上掌握著對入駐平臺用戶的審批權。
此前,在江蘇省徐州市鼓樓區人民法院審理的一起案件中,某平臺電商運營管理人員李某利用職務便利,非法收受平臺帶貨主播錢款共68萬元,為該主播提供恢復違規直播信用分、營銷指導等幫助。
法院認為,李某利用其任運營人員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平臺主播賄賂款,為其謀取交易機會或者競爭優勢,數額較大,其行為構成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判處李某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并處罰金20萬元。
小權限滋生大貪腐
有關專家表示,平臺對入駐用戶的管理本身具有一定特殊性,平臺企業基于技術控制能力和非對稱的數據占有優勢,在對平臺規則的制定、執行過程中產生一定的管理權限。
在中國互聯網協會研究中心副主任吳沈括看來,諸多因素導致平臺的管理在實際操作中缺乏有效的內部監督和制約機制、易被濫用,“一方面,互聯網平臺運營人員往往掌握著賬號管理、流量分配、內容審核等關鍵權限;另一方面,互聯網公司普遍呈現組織架構扁平化特點,導致各層級的工作人員職權相對集中,業務流程中相互制約不足、審查不嚴”。
互聯網平臺企業內部的扁平化管理、短鏈路決策特點,在一定程度上加速了貪腐現象滋生。在杭州警方2024年偵破的一起民營企業內部腐敗案件中,王某作為某電商平臺基礎崗位的運營人員,因掌握該電商平臺官方旗艦店入駐審批權限,在短短一年時間內收受商家賄賂達9200萬余元。
薛軍分析認為,當前,互聯網平臺社會影響力較大,而相關的平臺型企業卻缺乏與之對應的高效管理體系,此外在“互聯網+行業”新業態模式下,借助線上平臺這一依托,貪腐犯罪手段往往與技術緊密結合,行為人利用網絡的匿名性、虛擬性等特點,手段更為多樣、隱蔽,難以發現和追蹤。
吳沈括也認為,互聯網企業的合規體系建設和業務創新之間存在節奏錯位。“互聯網行業業務模式的特征是快速迭代、持續創新,但合規管理體系的更新通常跟不上業務發展的速度,特別是新業務上線初期,企業重心往往會放在驗證商業模式、搶占市場份額等目標上,合規資源投入相對有限。”
構建全流程風險管理機制
“合規管理應從傳統的事后追查向覆蓋事前預警、事中監測的全流程風險管理機制轉型。”吳沈括分析認為,互聯網企業應當完善內部管理制度,及時關注高頻廉政風險點、業務流程制約薄弱點、重點崗位監督缺漏點等,加強對關鍵崗位的監督和制衡,減少尋租空間。
“此外,一些電商平臺也可以重新設計審批流程,運用大數據技術進行分析判斷,以減少人為因素的干擾。”吳沈括說。
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相關負責人表示,在立法層面,應進一步完善涉企貪腐法律規范體系建設,細化法律規定,明確定罪量刑,統一裁判尺度,完善涉案財物處理機制。此外,還需繼續完善非公貪腐犯罪司法解釋,細化證據收集、立案、定罪量刑等標準,針對類案辦理中的難點、爭議點及時出臺指導意見。
值得注意的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陸續出臺指導意見,明確指出要依法加大對民營企業工作人員貪腐犯罪的打擊懲處力度。《刑法修正案(十二)》的施行從制度和法律上將平等對待國企、民企的要求落實下來,懲治民營企業員工通過各種非法手段進行“損公肥私”的行為。
吳沈括認為,應當通過法律或者政策明確平臺管理的法律邊界,借助行業協會等組織加強行業自律,共享違法信息,完善外部監督機制。此外,對于具備管理職權的員工,應加強廉潔教育,并制定客觀的業務評價標準,完善制約和監督機制。
“應采取綜合措施打擊互聯網企業內部人員貪腐犯罪行為。首先,可以開設公開舉報渠道,形成內部腐敗懲戒機制;其次,構建業務交叉審核機制、增強審核程序的透明性;同時,賦予入駐平臺的商家或個人申訴權,以此維護用戶合法權益。”薛軍建議。